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对于
取保候审的实施方式可以采取
担保人和缴纳
保证金两者中的任一种形式,亦或是将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共同使用。若是选用采用保证金作为
担保的方式,则
当事人需要自觉地按照法律要求向相关司法机构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
然而,关于是否收取以及具体的保证金数额,则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最终的裁量与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可以采用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