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关键步骤之一,其属性为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手段,旨在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推进及最终结果的公平、公正。在公安执法机构果断判定某潜在罪犯可能涉嫌逃避侦查或者干扰公正审理之时,他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实行相应的
拘留措施。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拘留并非等同于对罪犯定罪
量刑,而仅仅是为了防止其逃脱
法律制裁或者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