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向私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贿赂行为,这是有可能会构成
犯罪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提出的内容,任何个人或团体若为了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而通过向公司、企业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提供财物的方式来实现,只要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便可被认定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个定义中,所指的“工作人员”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的员工,同样也包含了
私营企业的员工在内。因此,如果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明确的
行贿意图,并且实际采取了相应的行动,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触及到这条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