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对于强奸罪行的追诉
有效期通常设定为10年。
然而,若涉及到特别恶劣的情节,例如造成受害者身体遭受严
重伤害或导致其死亡,或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时,
追诉时效可以延长至20年。若是
犯罪行为在上述
追诉期限之内被发现,亦或者
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再度犯下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新的
犯罪情况对追诉期限进行重新的计算。由此可见,关于多年以后能否以强奸
罪名提
起诉讼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时效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