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强制性行为,通常在
拘役乃至
逮捕程序结束之际予以执行,其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身心健康状况良好并且有能力遵循法院裁定并随时接受召唤。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嫌疑人在警方实施初步
拘留之后即寻求取保候审。
然而,敬请各位知晓,拘留与否及其与取保候审执行时机的关联,皆取决于司法机构对具体案件的深入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