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
刑法中,有一种名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罪名,其涉及的是有关通过网络方式参与
犯罪行为的人员。在确定
犯罪者的获利金额时,通常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他们从
犯罪活动中获取的非法收益、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对于犯罪行为的重要性和贡献度,以及他们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实际
经济损失等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转账金额、
佣金收入、以及因犯罪行为而避免的成本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得出一个具体的获利金额。
另外,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精确地计算出获利金额,那么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
犯罪情节的严重性等因素,来做出相应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