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若一方
抚养未成年子女,则另一方必须承担起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甚至全部。
具体的负担金额及期限应经双方协商决定;
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在涉及
未成年人生活与教育经费的协议或裁决中,不应限制子女在特定时候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
定金额的合理需求。
针对未履行抚养责任一方的问题,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予以改善:
首先,可促使夫妻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其次,当协商不成时,可诉诸法律。
这两种渠道均为解决此类
纠纷的有效途径。
另需注意的是,未成年
子女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应依据子女实际需求、家长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社会生活水平综合考虑而做出调整。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家庭而言,
抚养费通常可依其月度总收入的20%-30%发放;
若是负担多个子女抚养费用,比例可相对提高,但不应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来说,
抚养费计算数额应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以相应比例为准。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该比例还可适度提高或降低。
抚养费应定期支付,同时支付方式可一次过完成。
若一方无经济来源或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产作为子女抚养费的替代款项。
就
离婚协议签订方式而言,若
当事人选择
协议离婚,应依照双方自由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为准,弱势一方可据此协议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强制对方支付
孩子抚养费;
在
法院调解离婚过程中,除《
离婚调解书》以外,还应有一份包括子女抚养条款在内的
财产分割协议;
对于不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说,若其拒绝执行相关条款,另一方可再次委托律师至法院提
起诉讼,申请法院重新裁定并
强制执行;
如果采取判决
离婚方式,可根据
离婚判决书中所载明的的
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