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于某些案件不予
批准逮捕之后,被取保候审者是否仍有可能面临
公诉的问题,需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公诉是指由检察机关对
侦查机关在调查结束并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仔细审查,做出决定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出席法庭提供支持公诉以及对
刑事判决进行审查等工作的一系列
诉讼行为。
取保候审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它并不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是否会
提起公诉。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