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支付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乃属于
工伤保险福利范畴之内正式待遇项,此项经费乃向因职业行为导致身体损伤所务必获取之相关经济补偿。
在此情况下,该项福利待遇之获得和确认不应受到诸如
劳动关系解除之因果关系或其他来源因素的影响。
依照法律规定,仅当
工伤员工失去享受相应待遇的资格、明确表示拒绝参与
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拒绝接受治疗时,其方有权停止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尽管符合以违纪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仍未减弱或丧失申请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资格。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