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这仅仅意味着双方不再具备彼此间的夫妻义务。
然而,
监护权却是一项不可忽视的责任和义务,绝非能够因为
离婚而摒弃并无需承担的职责。
当事人若对此感到困扰,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成功争夺到对子女的
抚养权。
监护权是指
监护人为
未满十八周岁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等无法自主决定日常事项且具有行为受限的人群,如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患者,在其本人身体和
财产权益方面,享有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之一。
《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