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决定结束与其员工之间的
雇佣关系,并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终止此项
劳动合同,那么,该公司应当向其付出辛勤努力的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金额须依据劳动者在本公司为期服务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具体而言,每累积一年的服务期限即相当于支付一个月的平均
工资作为报酬。
然而,如果该劳动者为期半年或更长的时间,但仍未达到一年的标准,则应被认为达到一年的服务期限,享有同等的经济补偿权利。
至于服务期不满半年的劳动者,也应当获得半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