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
法规中,我们了解到,若车主将车辆停放于由小区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的停车场内,然而不幸发生被盗或者遭到实际破损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若物业公司能够提供有效
证据,确认此受损失为车辆自身故障或由于
消费者自身过失导致的,则物业公司无需进行任何
赔偿;
反之,倘若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如此有力的证据,那么他们便需要作为有偿的保管人来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假如车主并未将爱车停放在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的停车场之内,那么在此前提之下,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在保管过程当中应负起保护车辆安全的职责。
如在这期间,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当而引发的对保管物的全损、毁灭等问题,保管人应当负担起
损害赔偿的责任。
但是,在此情形下,如果保管行为属于无偿进行,并且保管人能够证实他自身并未存在严重过失时,那么保管人便无需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