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满未予
续签的情形下,
劳动者无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发送书面辞呈,只需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后妥善完成工作移交及
离职手续便可。
然而若劳动者不愿续约系由于用人单位在原
劳动条件上加以削减所致,那么其还具备
行使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
经济补偿金的资格。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