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遗嘱未标明书写日期,则通常被判定为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进而被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立
法规定,自然人可按照个人意愿通过订
立遗嘱的途径来处分自身遗产,但遗嘱必须遵循特定的合法性要求。
如遇存在日期不明的遗嘱,其在形式上存在缺失,通常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法律要求遗嘱必须明确标注年月日,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根据设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判定遗嘱人有无足够的遗嘱能力。
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乃是确保
遗嘱效力的基础条件之一,而遗嘱人是否具有此种能力需以立遗嘱当时是否具有适当的思维水平作为评判标准。
2.根据设立遗嘱的时间段确认遗嘱是否被认定为遗嘱人的最终意愿表达。
当遗嘱人针对某一事项曾拟定多份遗嘱时,后一份遗嘱有可能修改或变更先前的遗嘱内容,此时自然应该以最新的遗嘱为准。
那么,怎样确定多份遗嘱中哪一份才是最终的遗嘱呢?答案无疑是依据遗嘱中所标注的具体日期来进行判断。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