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以父母之名购置的房产不应该作为
共同财产来进行拆分评估,因为此类情况之下的房产应归属父母所有,而并非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可以
强制执行其所有权。
除非在
离婚之际,父母已将该房产合法转移至夫妻二人名下,或者单独转让予其中一方,并且此举得到另一方提供的确凿
证据证实双方曾为此房产缴纳过相应费用的,那么在
诉讼离婚过程中,房产才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
析产,具体分配方式可由
当事人双方自行协议商定,若未能达成共识,最终将由法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