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级人
民法院接获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死刑的指令之后,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即七个自然日内执行相应措施。
然而,若在此期间发现存在以下现象之一,则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
(一)在执行之前发现所判处
刑罚可能存在错误;
(二)在执行之前发现罪犯揭示了重大
犯罪事实或具有其他重大学术功绩,可能需要更改原判决;
(三)罪犯正处于妊娠期。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
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