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车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任何涉及该责任范围内的
损害赔偿,都可由所属的保险公司在其限额以内支付相应的医疗救援费用;
然而若实际的拯救费用超出了责任限额,若是未参加相关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是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
逃逸),那么将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负责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
而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必要时,还拥有对
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