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
处理方式:
首先是当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基于的客观情况发生了深远而重大的变化,以至于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得以顺利执行和履行之际,作为雇主方,贵公司无疑应当尊重并积极与劳工进行平等而有效地协商,如果双方都同意到新的工厂继续工作,那么便可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修改协议,使之前的劳动合同得以延续性地执行下去;
其次,若雇员并不愿意前往新的工厂继续工作的话,贵公司则需在尊重他(她)的意愿前提下,透过
书面形式提前30天向其发出通知或额外给予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经济赔偿以解决合同问题,同时也需支付相应的
补偿金给他(她)。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