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您的权益着想,我必须提醒您,这是不被允许的行为。
在此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为您说明,依照该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在
离婚之后,若有
未成年人子女被判予其中一方进行直接
抚养,则另一方即负有承担少部分或全部
抚养费用的责任。
关于所负担费用的具体金额及其期限长度的议定,将依据双方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若协商未果,将交由当地人
民法院予以裁决。
请注意,上文提到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向其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先协议或判决设定数额的合理性要求。
据此,作为无需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用乃依法应尽之义务,不得以任何缘由逃避或阻碍履行此项义务。
此外,若是有相关方面企图阻碍阁下探视子女,您可依据法律规定提
起诉讼,主张自己的
探望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