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股东权益在向质权人进行
股权出质的过程中,应按要求进行登记。
这就意味着,被列入到股权出质登记名单之中,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质权的构成要素和设立基础。
再进一步而言,如果是经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审核并予以登记的股权出质行为,其质权便会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相关出质登记工作后正式生效;
然而,若是其他类型的股权出质,其质权的设立日期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的出质登记之后得以确定。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