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拘留的起算日期是从
犯罪嫌疑人被
羁押之日起计算,其最长的期限为37天。
然而,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
拘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
递交申请以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
立案的决议。
2.若存在某些特定因素,
拘留期限可被延长1至4个工作日不等。
检察院也将在此期间内做出是否予以
逮捕的决策,同时,对于那些涉及
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犯,公安机关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检察院提交申请,对相关
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核和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跨越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的范围内连续实施
犯罪行为,或者在居住地实施
犯罪后逃往其他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而“
多次作案”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三次及以上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
至于“
结伙作案”,则是指犯罪嫌疑人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3.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审理的整个过程中,需要经历侦查和
审查起诉两个阶段。
一般而言,这个过程所需的时间约为105个工作日,但在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