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
试用期期间遭到解聘时,倘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得到
经济补偿金的,那么雇主有权给予其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这主要是由于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而若员工在当前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的话,便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实际上,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同一家用人单位与同一位
劳动者只能就试用期进行一次约定。
具体而言,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至于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情况,则不得对试用期进行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
若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该试用期将不具备效力,取而代之的是,该期限将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