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据
保险合同所引发之争议的司法审理权限,我国
民事诉讼法则有明确之规定,“应由被告在其居住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所属的人
民法院负责处理”。与此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条的相关同步规定,若保险标的物属于交通工具或是物流途中的货物等情况时,因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而导致的司法审理权限问题,可由交通工具登记注册地址,运输的目的地以及
保险事故发生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共同拥有审判权。
至于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方面的
纠纷解决,由于人身保险具有人身相关之特点,故依我国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司法
管辖权可由
被保险人的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因此,在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的
保险纠纷中,既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的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也可以选择由被保险人的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除了上述提到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居住地之外,还需要考虑到交通工具登记注册地址,运输的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点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