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领域中,并不承担
赔偿责任的事件常有两种类型:
第一类情况是指此事件所引起的出险事故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所列出的“保险责任”项目中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而第二类情况则是指此次出险事故尽管发生,但其事故性质却恰恰属于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责任免除”范畴内,如针对人身
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条款来说,若
被保险人因车祸受伤,然而该被保险人并未取得合法的驾照,那么这起事故便属于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除外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据此拒绝进行赔付。
《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