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在采纳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之际,必须充分
保证自
立案之日起算的六个月之内完成整个审判流程。假如由于某些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导致审判周期需要延长的话,那么此类请求只能经过我院院长本人的批准并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仅能延长至六个月。倘若即使经过这样的延长仍然无法满足审判的实际需求,那么就必须按照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争取他们的批准以实现
延期审理的合法性。
至于那些采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我们同样要保证在立案之日起的第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