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倘若肇事者实施了
逃逸行为,相关保险公司亦须对受害方进行
赔偿。
具体来说,如果
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逃离现场,且此机动车正在参与强制保险,那么保险人应在此机动车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若机动车的身份无法确定,或者该机动车并未参与强制保险,甚至于抢救费用已经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此时需要向受害方支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时,则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