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保险公司对与
保险理赔相关
纠纷所作的抗辩中往往将"实效过期"视为重要依据,借此援引这些条文合法地拒绝履行保险理赔义务。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人寿保险的理赔来说,其申请时间周期较长,长达五年;相比之下,非寿险保险的理赔申请则仅需等待两年。无论何种类型的保险,理赔期都从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清晰知晓或应当意识到保险事件已经发生之日起开始核算。在此期间,若未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应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有权据此免除其理赔责任。在此,我们郑重提示广大投保者,虽然保险理赔的时限可以适度延迟或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请务必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避免错过宝贵的理赔机会。
至于保险理赔
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
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他们明确知晓或应当意识到保险事件已经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对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则为五年,同样自他们明确知晓或应当意识到保险事件已经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