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职业伤害而引发的雇主与员工间的
矛盾纠纷被归类为
劳动争议范畴。下列情况皆有可能成为劳动争议的来源:工作时间的设定,休息与休假的安排,
社会保险的缴纳,员工福利的保障,培训机会的提供与技能提升的方法,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执行等方面所产生的分歧;因
签订劳动合同,
履行合同条款,合同内容的变更,
终止劳动合同时引发的争议;对于
劳动关系的确立存在疑虑或争议;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到劳动权益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