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保险公司拒绝为某些特定赔付事项提供理赔服务之际,
被保险人在法律赋予的权益范围之内,可以依循相应的法律条款,对保险业务之中产生的
纠纷事宜采取协商、调解以及仲裁等途径加以妥善解决。
然而,若当事各方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判结果仍存疑虑或不满,他们仍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启动
诉讼程序以期获得最终的司法裁定。
《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保险纠纷应当通过仲裁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协议,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或者撤销。
在遇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首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因此,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是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合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