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方式:协商,乃指争议各方
当事人在自我协调、协商之下,尽可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相互妥协或其中一方作出适度的让步,以期实现解决纷争之目标。协商过程不依赖于第三方的介入与参与,而强调争议双方须有互信与理解,从而取得和睦共处的成果。
然而,经由双方协商所达成之协议并无法律上的
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仍有权选择
申请仲裁或提
起诉讼。协商这一途径,无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任何阶段,皆可采纳使用。
2.调解方式:调解,即由中立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斡旋,通过耐心细致的疏导及具有说服力的劝说,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进而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纷争的一种方法。在
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调解工作主要由企业内部设立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承担。若经调解达成协议,争议双方应自觉履行,但此协议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3.
仲裁方式:在我国,
劳动争议仲裁由专设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负责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