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两辆汽车碰撞或者擦刮事件时,首先需要明晰事故的
责任主体,根据责任的归属执行相应的理赔程序。需要明确的是,责任的判定应当遵循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例如,
追尾显然属于后车的全部责任,又如有车辆存在
违规行为,则需追究违规车辆的责任。对于这类双方共同认可的
责任认定,应优先考虑使用责任方的保险进行
赔偿。
然而,若双方对责任的归属存在争议,应立即向当地交通警察部门
报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责任划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
人损害,损失超出各
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
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
侵权人行使
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