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养费的
赔偿金额通常设置为每日二十至三十元不等;
而计算营养费的具体时间则应依据受伤者需通过摄入额外营养才能复原健康状况的实际期限来进行。
然而,在计算过程中,最长的
赔偿时间不得超出六个月。
营养费乃是指当
侵权行为发生之后,
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者促使身体尽早恢复健康状态而购买超出日常饮食范围之外的各类营养补给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院将根据受害者的
伤残程度及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来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24条
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
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没有,一般认为,经
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即只有医嘱上明确标有“营养费”三字才可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