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文方面,关于婚姻中房产分配的问题,一般而言,由一方在婚前单独购买的住宅并不被视为是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该
产权所有者通过使用其他共同积累的资金来偿
还房贷,那么这部分的共同还款金额则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共有的财富。
第二种情况,当另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前期提供了
购房资金,并且明确表示这笔款项是
赠予给双方的,那么这个时候,这处房产也应该视为是双方
共有财产。
另外,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当一方在婚前独自承担了
买房所需费用,而在婚姻关系中,又将配偶的姓名添加到了产权证之上,这时,这处房产同样会包含着对方的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