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伤事件中,并非所有情况均需进行
伤残鉴定。
通常情况下,若在工伤处理完毕之后,未发现对肢体或劳动力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况,则无需进行伤残鉴定。
当
劳动者遭受工伤时,如果经过前期治疗,受伤的身体状况已经逐渐趋于稳定,并且仍旧存在可能对其工作能力产生影响的病症,那么就应该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在此基础上,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针对劳动者所患有的劳动功能障碍以及生活自理障碍进行相应的等级评估和确定。
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可以划分为十个不同的
伤残等级,每个等级依次加重,从最严重的一级到最轻微的十级。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