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87条之二款所规定,凡明知有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
违法犯罪活动,而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者均可能被判定为
帮信罪:
第
一,为违法
犯罪分子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第
二,提供网络服务器托管服务;
第
三,提供网络存储空间;
第
四,提供通讯传输等相关技术支持;
第
五,提供广告宣传推广协助;
第
六,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协助。
其中,最为普遍的
犯罪行为类型主要集中在提供广告宣传推广、资金支付结算及网络技术支持等方面,许多人可能会参与到发送二维码链接、邀请他人加入特定群体、出租或出借个人电话卡与银行卡、使用蝙蝠软件传递上线指令以建立网络节点等行为中。
要确定是否构成帮信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或
法人组织。
其次,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明知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再次,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
若被判定为帮信罪,通常情况下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并且还需承担
罚金的
民事责任。
如果是
单位犯罪,则应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
处罚金。
此外,若同时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
量刑。
《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