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项措施并不适用于
假释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所作出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其执行期间或者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可以根据具体
犯罪行为的
情节严重程度,同步实施相应的禁止令以限制其部分自由权。
然而,该
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对于假释犯应当采取类似于禁止令的措施,因此,假释解除后,禁止令这一惩戒措施便不再适用。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