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强制医疗的必要条件为被强制医疗的主体不再存在人身安全隐患,不再需要实施强制医疗行为。
强制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期评估被强制医疗者的情况是否已经消除人身安全隐患,进而提出是否应解除有关强制医疗建议。
如经鉴定认为不再存在人身安全隐患且无需继续实施强制医疗的,应立即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民法院汇报并请求予以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主体及其
直系亲属享有相关权利,有权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要求。
当强制医疗机构或被其强制医疗的人及其直系亲属提出消除强制医疗的建议时,人民法院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审理小组进行全面的审查,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1.如果被强制医疗的个体已经完全消除了人身安全隐患并且无需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应执行解除强制医疗令,并同时要求被强制医疗的患者及其家人负责其
监护和医疗护理。
2.如经认定被强制医疗的个体仍然存在人身安全隐患并需要继续接受强制医疗的,决定应延续强制医疗令的有效性。
人民法院应当于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到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以及被决定强制医疗的患者和人民检察院等相关方。
对决定予以解除强制医疗令的情况,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解除强制医疗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
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