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罪犯在服刑完毕之后,若其合乎
减刑标准,即可获得相应的
减刑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对于那些被判处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种类
刑事处罚的
犯罪分子,在其实际服刑期间内,倘若能够严格遵守狱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地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良好的悔罪表现,或是具有显著的
立功行为,都可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若罪犯具备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则必须给予其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2)向
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属实;
(3)在科技领域取得了重要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生命;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发挥关键作用;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