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累犯的形成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其
一,前罪必须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完毕;
其
二,在
刑罚执行结束后的五年内再次实施了新的
犯罪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制度,罪犯可以暂时获得自由,但仍然要接受监管和改造。
当
缓刑考验期届满时,原
判刑罚将不再执行,这与刑罚执行完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因此,如果前罪是缓刑,那么就无法满足构成累犯所需的前提条件(即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从而也就不能认定为累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上述结论。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