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并书面发布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将其送至
劳动者手中。
此份通知需明确说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具体原因及其法律依据。
2.工作交接环节:
用人部门应按照相关
法规要求,妥善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事宜。
3.薪资结算:
待员工完成所有工作交接事项之后,财务部门应及时核算并发放该员工的薪资福利待遇。
4.
劳动合同解除:
在员工顺利完成工作交接且薪资结算无误后,劳动合同即刻正式解除。
5.开具
离职证明:
在劳动
合同解除之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向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官方证明文件,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档案与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6.备案工作:
对于已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原始电子文档以及员工过失行为的相关
证据材料,均须进行妥善备案,至少保存两年以供日后查阅。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