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子女抚养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2.若
婚姻破裂,一方需承担起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职责,同时,另一方亦须支付一定比例的生活费与教育费,具体金额及期限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未果,则将由人
民法院依据相关
法规进行裁决。
此外,对于子女在特定时期内提出超出原有协议或判决所规定数额的合理需求,父母双方均应予以满足。
3.婚姻关系解除之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
探视权,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之责。
关于探视方式与时间的安排,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决定。
然而,若探视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终止该项权利;
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探视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