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详细界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
产权比例分配时,务必深入全面地顾及那些依然保留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权利人和那些始终致力于维护、修缮、保养争议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间的权益平衡。
2.倘若
未成年人与其他
家庭成员以一个户口单位的名义共同获得了
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建设的许可证,那么他们的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整个农村村民户口单位的共同投资行为,因此,该未成年人也理所当然地享有相应的共同所有权。
3.对于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动迁补偿问题,通常会划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两个部分。
其中,地上物的补偿款项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若原权利人已经离世,则可依据
继承关系进行妥善处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特征,按照户口单位进行计算,并且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
如果该户口单位出现人口数量减少或者有个别成员脱离本集体组织的情况,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项将由该户口单位剩余的成员共同拥有。
然而,如果该户口单位已经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或者虽然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在其他地方已经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那么该户口单位原权利人的
继承人有权获取补偿款项,除非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
5.在房屋
拆迁之后,若
当事人尚未实际取得
安置房,而提出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诉求,法院可以依法裁决驳回其
诉讼请求,但同时在裁判理由中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待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相关细节确定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再次提
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