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确认的是,本次
婚姻登记系您与您的配偶真诚地表达了双方的意愿;
其次,对于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须确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应当承担的
抚养费用及支付方式,以及
抚养期限等具体事宜;
再者,关于
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包括各分得的财产数额以及财产的价值,同时还需附上详细的清单;
此外,对于共同债权、
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也需要在此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
关于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同样需要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对于生活较为困难的一方,我们将提供相应的经济援助,援助的方式、期限也需要在协议中进行明确;
最后,关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实现,以及另一方对此所负有的协助义务,也需要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最后,请您与您的配偶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或者手印),以示确认;
另外,请注明这份
离婚协议书的制作日期。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