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乃是针对自然人之身或部分
财产权利遭非法侵犯,进而造成身心或
财产损失,且承受精神折磨之际,受害者本人及其逝世后之
近亲,方得请求加害人给与相应
赔偿的
民法法律制度。
2.此类
精神损害之发生,通常包含两类状况,即由于遭受有形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引发的精神损害,以及未经有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
3.精神损害可分为两种形式,一为受害者能感受到的精神损害,称之为积极精神损害;
二为受害者因心智丧失或其他原因无法感知的精神损害,则被称为消极精神损害。
4.若受害者因
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达一定程度,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此举实属必要,亦符合法律之基本精神。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