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实施拆除旧房并新建住房的项目时,需首先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并获取相应批准。
如未能取得相关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能严格依据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行为,将由同级别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勒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