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拖欠抚养费用并非终止
探视权的合法原因,普遍情况下,不会导致探视权的丧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
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对未成年子女
监护职责的父母一方向子女提出的探望要求,具有合法权益;
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之义务。
此类探视权的实现方式,主要体现在双方通过协商或者经由法院裁决,由未直接承担监护职责的父母定期或非定期地探望子女,或者与其共同生活。
若对方未能按时支付
抚养费用,您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