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
阴阳合同并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所谓阴阳合同,乃指合同缔结双方就同一事项分别订立两份或多份内容互异的合同,其中一份用于内部管理与结算,另一份则用于外部公示与备案,然而,对外公开的那份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而仅为掩人耳目之用;
相反,对于内部分享的那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
在实践中,
当事人之所以会选择签订阴阳合同,往往是出于规避法律、逃避
税费等非法目的,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精神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