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在
行政诉讼审理期间,房屋不会遭到
强制拆迁。
这主要源于《
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即对于
违法建筑,若
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
行政复议或行政
诉讼请求,且未主动拆除该建筑,则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换言之,在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期间,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
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强制拆除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先发布公告,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自行拆除。
此外,当事人如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且未主动拆除该建筑,行政机关则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值得注意的是,
行政行为本身的目的并非为了处理非法
违法行为,执行后无论所导致的局面是否合法适当,都应被视为具有合法的
法律效力。
这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
因为一旦当事人提
起诉讼,行政执行便须立即暂停,这将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
然而,即便不暂停行政执行,也未必会引发更为严重的问题。
事实上,法律已针对
诉讼过程中的暂停执行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还提供了通过法院
仲裁获得补救和纠正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