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若
刑事拘留的人员符合法定
取保候审条件,则有权依法申请该项措施。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司法机关即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会基于案件具体状况,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
拘传、取保候审或是
监视居住等
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收到
取保候审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如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应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是人民法院院长审批,并签发《
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
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