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等综合因素,在每间隔2到3年间,对
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旨在逐步提升
征地补偿待遇的整体水平。
具体而言,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所产生的
土地补偿费用,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首先,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
安置补助费以及集体所拥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均由被征地单位负责管理和支配;
其次,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则归属于青苗和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
最后,对于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则该笔款项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进行妥善管理和使用;
(2)若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则该笔款项应支付给安置单位;
(3)若无需统一安置,则该笔款项可直接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获得安置人员同意的前提下,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相关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